呼伦贝尔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管理,明确使用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发挥房屋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呼伦贝尔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场地(含各类运动场、公共场地、房屋屋顶及墙体外立面等)。公用房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其产权均归学校所有。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

第三条 基本原则:统一领导,统筹调配,分级管理,提高效益。

第四条 指导思想: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教学科研用房,统筹兼顾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文体活动等各类用房的需求,建立有效的管理、使用和运行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构建科学评价指标,提高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效益。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公用房由国资处统筹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各使用部门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国资处是代表学校对公用房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公用房的资产登记及产权管理;

3.负责学校房屋资源的管理,拟定学校房屋统筹分配使用方案,会同房屋归口管理部门拟定各类用房分配方案,审批使用单位和部门内部使用方案;

4.负责公用房使用监督、调配管理;

5.负责房屋的信息统计与报告;

6.负责组织公用房产处置的报批工作;

7.负责组织对房屋资源定期清查、清理及空置房屋管理;

8.负责公用房产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公用房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公用房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分配方案拟定、定额标准核定、参与分配方案审议、处理报批手续及使用情况监督考核等事项。

学校公用房分类归口管理范围一览表

归口管理部门

分类管理范围

党政办公室

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办公及辅助用房

教务处

完成教学、实验任务的各类用房及教学部门办公用房

学生处

学生公寓及辅助用房

科学技术处

完成科研、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各类用房

后勤处

外籍教师、留学生公寓及辅助用房,后勤服务用房、产业商业用房和楼宇内公共场地、屋顶及墙体外立面

图书馆

图书馆办公及辅助用房

保卫处

楼宇值班室、视频监控室、消防控制室

体育学院

学生体育教学、运动训练、课外体育活动用房及场地

工会

教职工文体活动用房和场所(地)、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及场所

团委

学生活动用房

国资处

停车库(场)、空置房屋

第八条 公用房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房屋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房屋的内部使用方案和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日常检查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公用房的检查和监督。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原则上房间内部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公共区域管理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财务处为公用房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国资处及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公用房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对使用公用房资源产生的收入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负责按协议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催缴收入,及时入账,杜绝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分配与审批

第十条 公用房实行学校统一分配管理。新建公用房分配和增加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调配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公用房增加面积200平米以下的调配由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新建公用房分配按照学校确定的使用用途,由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增加公用房调配由使用部门提出公用房调配申请,分别经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经批准分配(调配)的公用房,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办理公用房分配手续,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和办理分配手续的公用房。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按照经批准分配(调配)的公用房,提出内部使用方案,经国资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用途分配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使用用途。使用用途不变的内部房屋调整,由使用部门决定,并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国资处备案;改变使用用途的内部房屋调整,须先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处审核同意,上报分管国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用房的维修、装修、改造事项,依照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禁止擅自改动房屋建筑结构、拆改已有设施、建设永久性设施及违法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负荷等危害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加强和规范公用房公共部位的管理,任何部门对公用房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占用、拆除及更改用途。如门庭、走廊、楼梯、卫生间、楼(房)顶、墙壁、各类管道、配电设施等。

第十四条   需在公用房建立电力、有线电视、通讯基站、发射塔、线缆等公共设施的,须先经国资处审核同意,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用房的消防、人防设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各使用单位、后勤处及物业管理部门要保证各房屋及公共区域的消防、人防通道安全畅通,设施设备配套完整,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公用房因陈旧失修不具有使用价值、或因学校规划需要拆除的,需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对拆除房屋的残值变价收入按规定全额上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侵占。

第十七条  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公用房,确需出租、出借的,依照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用房建筑名称和房屋编号按照国资处在分配公用房时确定的名称和编号为准规范使用。公用房楼宇、公共场地、校园道路名称的命名及管理由宣传部负责,公用房房屋编号的管理由国资处负责,编号变更需经国资处批准。

第十九条   公用房屋使用人发生更换,房屋使用部门需办理房屋及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并于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到国资处办理备案和资产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由国资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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