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部门,是指有采购需求的学校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和二级学院。
本办法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各职能部门、教辅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的院长。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代表,是指由学校委派的,在评标现场与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的技术评委和经济评委一同进行评审的学校正式职工(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评委会负责人或者主任评委)。
第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的实际出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清正廉洁”的原则,应当符合提高采购效率、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按照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计划、执行、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采购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采购招标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校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
(二)负责审议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研究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学校授权决定采购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负责审定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听取全年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汇报。
(五)负责研究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六)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负责采购和招标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学校采购招标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受理政府采购目录内学校集中采购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申请,依据项目单位编制的采购文件组织会签,制作并发布采购公告。
(三)负责受理投标报名,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资格审查,发放采购文件。
(四)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评标、谈判、询价工作。
(五)根据项目性质,组织召开各类采购工作会议,进行开标、评标、谈判、询价及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合同变更的审议、办理项目资金审批相关手续等工作。
(六)根据评审、谈判结果,负责完成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放。
(七)根据项目需要,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使用单位、招标监督小组及专家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八)负责会同使用单位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洽谈、拟订合同草案,组织合同草案的审核会签,在已完成会签手续后负责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采购招标项目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十)负责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在采购招标工作流程中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计划和预算审定采购申请协助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付款方式。
(二)负责根据计划和部门采购申请,确定资金来源。
(三)负责按照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国资处是最终验收的牵头组织协调部门,负责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资产登记及归档工作,并负责配合财务处和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对采购项目进行备案和付款工作。
第十条 后勤处负责对学校安排的工程类采购项目进行预审,做好项目咨询论证,防止项目漏项。负责配合国资处等部门对工程类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资产登记及归档工作并负责配合财务处和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对采购项目进行备案和付款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部门为各类采购项目的用户单位和采购项目的采购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交各类采购项目的购置计划申请、市场调研情况、购置论证等,提供技术指标等相关要求资料。
(二)负责参与采购合同的会签。
(三)负责配合校内验收管理部门进行各类项目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四)负责对采购进校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进行相关的维修维护。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二条 所有采购项目均须列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应做到应编尽编。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报和审核等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和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要求执行。
改扩建、新建工程及服务项目,及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部门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货物、工程和服务分别编制。
(二)逐项列明品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资金来源(资金编号)、是否进口等相关内容。
(三) 同一预算项目下相同品目归并编列。
第十四条 采购计划执行预算管理,按照资金管理权限,由采购部门提出初步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学校采购计划,经学校审定、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准后,向采购部门下达采购计划和预算。
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进行审批。涉及建设项目变更、终止或调整预算的,还需向原立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批。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范围
第十六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以下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1.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
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
3.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
4.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普通采购项目,详见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由学校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
1.经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工程评审中心评审,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类项目。
2.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3.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定点采购项目(如:印刷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由学校组织集中到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采购地点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通常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按照规定,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预算金额在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招标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及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准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的,也可以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限额标准按照定期公布的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文件,采购以金额划分,通常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如以金额划分的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项目特点相冲突,则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为准):
(一)货物
1.货物在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主要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2.货物在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3.货物在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4.货物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单次购买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单次购买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由我校组织集中采购,不需办理政府采购程序。
(二)服务
1.服务在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2.服务在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3.服务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单次购买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单次购买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服务,由我校组织集中采购,不需办理政府采购程序。
(三)工程
工程分为第一类工程和第二类工程。第一类是指3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维修、改造、修缮类工程,第二类主要指新建、改建、扩建及5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修缮类工程。
1.第一类为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采购科审批的工程类项目:
(1)经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工程评审中心审定后,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小型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采用学校定期招标入围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的采购方式。
(2)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工程,主要适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3)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的工程,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第二类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政府采购类项目,此类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限额标准按照定期公布的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各类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上级采购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上级采购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三条 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采购部门要在学校下达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范围内,提出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申请,按照学校经费审批程序审批后,报送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采购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准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采购部门组织实施具体采购计划时,须出具购置计划审批表。明确采购项目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金额、资金来源等,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采购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处负责人写明经费来源,经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冻结经费后,递交到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和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进口产品采购,须提前一个月提出进口申请,经专家论证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未通过审核的不得采购。
重大、特殊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度为准):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接收投标人投标。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采购预算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五)组织开标。
(六)评标及定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度为准):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程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谈判小组在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磋商程序(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度为准):
(一)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三)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
(五)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七)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度为准):
(一)按规定进行单一来源专家论证。
(二)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市财政局进行报批。
若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
(三)采购人代表和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确定成交结果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询价采购程序(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度为准):
(一)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询价采购公告。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第三十一条 依照项目管理要求,需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的,由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一般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招标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给出评审意见,撰写评标报告,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第七章 合同签订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所有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签订的采购合同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会签审核,会同采购部门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洽谈、拟订合同草案,经法律顾问、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复审后加盖学校公章。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是拟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采购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也可授权委托学校副校长、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 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者自动放弃中标的,可以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采购形成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评审过程中的影像资料、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相关文件及资料等。
第八章 验收
第三十八条 由国资处按照职责牵头组织采购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专家、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相关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四十条 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纪律和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指定一名采购工作联络人负责本部门采购日常工作,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的采购计划申请。
第四十二条 属于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均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上报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备案、核准或批准,并严格按照在财政局备案、核准或批准的采购方式和形式进行采购。
采购需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复的项目不得私自采购。严禁先采购后报批。
第四十三条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四十四条 采购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评标时确定的条款或已签订采购合同条款;验收时要认真与采购合同核对,不得接收与采购合同条款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采购活动,国资处不得办理验收,财务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六条 采购计划的提出、审核、审批、组织实施采购、履行合同要有计划地预先安排,留足实施采购程序所需时间,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第十章 质疑、投诉及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质疑和投诉单位须为参与我校采购工作的供应商,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和投诉无效,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中涉及到的质疑、申诉、投诉、纠纷等相关问题,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由学校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使用非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应遵循并及时修订。
呼伦贝尔学院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