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离岗教职工办理归还固定资产手续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必须归还交接的资产范围
1、用国家、学校、部门经费或科研经费等公款购置的教学、科研、管理或其他用途的仪器设备。
2、由校外调入、国内外赠送或实验室自制的仪器设备。
3、办公家具类。
二、本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
1、离休、退休、调离学校或校内岗位调整的教职工;
2、因公或因私出国,或在国内外进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教职员工;
3、离岗、离职人员。
三、资产归还交接办法
1、离校教职工在接到人事处的离校通知后,必须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取得联系,了解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具体事项。
2、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协助离校教职工与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取得联系,指导、帮助离校教职工及时与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交接工作。经资产管理员确认,离校教职工已经将原使用保管的资产全部交接或归还给本部门后,所在部门须在《教职工离校资产交接单》上加盖部门公章并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
3、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关心、支持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共同做好离校教职工资产交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教职工离退休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使用学校资产,必须经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办理完资产归还手续后,以借用的方式继续使用这些资产。
5、离退休教职工在继续使用学校资产过程中要负责资产的维护和保管,并在学校年度检查时,必须自觉配合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做好帐、物的核查工作。如发生丢失,必须及时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学校将根据《呼伦贝尔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调离学校的教职工需经国资处签署资产归还交接完成意见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教职工离校资产交接单.xlsx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