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离岗教职工办理归还固定资产手续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1-10 点击数:

 

 

呼伦贝尔学院离岗教职工办理归还固定资产手续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必须归还交接的资产范围

1、用国家、学校、部门经费或科研经费等公款购置的教学、科研、管理或其他用途的仪器设备。

2、由校外调入、国内外赠送或实验室自制的仪器设备。

3、办公家具类。

二、本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

1、离休、退休、调离学校或校内岗位调整的教职工;

2、因公或因私出国,或在国内外进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教职员工;

3、离岗、离职人员。

三、资产归还交接办法

1、离校教职工在接到人事处的离校通知后,必须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取得联系,了解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具体事项。

2、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协助离校教职工与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取得联系,指导、帮助离校教职工及时与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交接工作。经资产管理员确认,离校教职工已经将原使用保管的资产全部交接或归还给本部门后,所在部门须在《教职工离校资产交接单》上加盖部门公章并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

3、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关心、支持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共同做好离校教职工资产交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教职工离退休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使用学校资产,必须经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办理完资产归还手续后,以借用的方式继续使用这些资产。

5、离退休教职工在继续使用学校资产过程中要负责资产的维护和保管,并在学校年度检查时,必须自觉配合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做好帐、物的核查工作。如发生丢失,必须及时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学校将根据《呼伦贝尔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调离学校的教职工需经国资处签署资产归还交接完成意见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呼伦贝尔学院离岗教职工办理归还固定资产手续实施办法教职工离校资产交接单.xlsx


呼伦贝尔学院 

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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