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1-10 点击数:

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自治区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报废、报损、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各部门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条 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申报、审核、审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资产使用部门或《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党政办、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后勤处、学生处、保卫处、图书馆、网路中心和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由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告,将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主管财务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部门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由国资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财务处连同资产明细账报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审批。

第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废、报损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报废、报损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三名及以上专家鉴定的报废意见书;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七)学校同意报废、报损等会议决定材料。

第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出售、出让、转让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会议决议;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不动产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捐赠事项的会议决议;

(四)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五)学校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会议决议;

(四)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六)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七)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会议决议;

(四)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五)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七)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归口管理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统一由国资处进行,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1月    

 

附件:  

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资产调拨单.xls

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报废、报损)申请表.xlsx

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出售、出让、捐赠等)申请表  .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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