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校内公共场地对外借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校内公共场地(以下简称“场地”)对外借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场地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必要场所,在校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对外借用。

第三条  场地对外借用坚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体现成本补偿性和社会效益性。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场地包括各类室内、外运动场地,文体活动场地(音乐厅、展览厅、报告厅、会议室等),教育培训场地(计算机房、教室、语音室、实验实训室等),餐饮、住宿场地以及停车场地(车库、车位)等。

第五条  场地对外借用的对象主要指,在我校开展面向社会人员的考试、培训、会议、演出等活动的校外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场地对外借用遵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保证借用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条  日常管理由学校场地主管单位负责

(一)实行场地借用登记制度,由学校场地主管单位负责实施。

(二)定期对各借用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定期对各借用场地进行安全、卫生、环境等检查指导,督促改进。

(四)定期对承借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借用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场地借用期间校园秩序的维护。后勤处负责借用场地的水电和环卫保障,并对场地设施及时检查维修。

第九条  借用方借用场地须交纳场地使用成本费,包括:运行维护费、设施折旧和维修费、水电费、保洁费以及工作人员劳务费等。

第十条 场地借用的经费收支由学校财务处设专户统一核算和管理,因借用活动产生的水电费、保洁费、人员加班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数从收入中支出。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场地借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场地对外借用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借用方应提前一周向学校场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场地借用申请,长期借用和大型活动借用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呼伦贝尔学院校内公共场地借用审批表》(可从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借用方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活动计划书和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校场地主管部门根据场地使用的具体情况及学校近期活动计划等,提出借用建议,国资处对借用方的资质、活动目的、活动性质、活动时间等进行严格审查后,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场地借用人持审批通过的《呼伦贝尔学院校内公共场地借用审批表》到财务处交租金和押金(租金的20%),取得交款回执和收据。

(四)借用方凭交款回执和审批通过的《呼伦贝尔学院校内公共场地借用审批表》到学校场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借用期满后场地借用人持《呼伦贝尔学院场地收回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取回押金手续。

第十二条 特殊时期或敏感性活动借用场地,场地主管部门须报学校党政办公室,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借用。 

第五章   场地的使用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借用场地必须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保证比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不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 借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爱护校内场地设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五条  借用活动结束后借用方负责清理场地恢复原样,并通过场馆主管部门的验收后领取《呼伦贝尔学院场地收回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取回押金手续。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场地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管理,保证借用方开展活动时,不影响学校公务和教学、生活秩序,并确保安全。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擅自借用场地的,一经查实,除补交借用相关费用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如需经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批准,借用人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一切后果均有借用人负责。

第十八条  借用方不得利用场地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如有违反,报公安机关或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借用方从事的活动与申请表登记内容不符或将场地转借他人(或单位)使用的,学校将终止借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借用场地设施损坏,由借用方负责,按照造价双倍价格赔偿,款项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够赔偿的,由借用方补足差额。

第二十一条  借用方如变更使用时间,一般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场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学校公务活动及教学、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可予调整。借用双方中的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应赔偿对方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场地主管部门应建立借用方的诚信档案,作为借用方的资质或审批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期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呼伦贝尔学院校内公共场地收费标准

附件2:呼伦贝尔学院校内公共场地借用审批表

附件3:呼伦贝尔学院场地回收验收单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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