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1-10 点击数:

 

呼伦贝尔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为了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包括申请、审批、论证、验收、入账、使用、维修、维护、处置等,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

第三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家具、文物及陈列品类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校院(部、馆、处、室、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各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第五条 国资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调拨、处置等工作;

3、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的实时清点、定期核查工作,并监督检查全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4、建立全校大型仪器设备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与共用,提高使用效益;

     5、监督检查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与验收;

     6、协助相关部门上报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

     7、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全校仪器设备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的各项规定,并制定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明确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领用人、使用人职责,做好本部门所领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2、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调拨、维修维护、处置等工作;

     3、监督检查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实时清点工作,协助国资处完成定期核查工作;

     4、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与验收工作;

     6、配合国资处、教务处完成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填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设备领用人主要职责

 1、执行学校和本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本人领用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

 2、配合资产管理员办理本人领用仪器设备的入账、调拨、维修维护、处置等日常业务;

 3、负责本人领用仪器设备的实时清点工作,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章 登记入账范围

第八条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且单位价值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均需登记入账。

第九条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购置总价值10万(含)元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均需登记入账。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前付款或不能一次完成到货、安装和验收的仪器设备,先按照在建工程登记,完成验收后,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论证和验收

    第十一条  凡申请购置单价预算为人民币10万(含)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均需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要求提交《呼伦贝尔学院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凡购置单价为人民币10万(含)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验收,并按要求提交《呼伦贝尔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本着“账物相符,安全高效,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采用实时清点与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清点制度,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实时进行设备清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国资处定期进行清查核对,抽查仪器设备账物相符情况,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及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时,会同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并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使用效率应达到上级部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效益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须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检修,若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离(退)休、调出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境)的人员,须在办妥领用仪器设备移交、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机构调整、合并、变更时,相关部门要进行设备核查清理工作,核查无误后,及时办理仪器设备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须按照国家海关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资处对各使用部门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负有监督职责和调配权限,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进行调配。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调拨或长期借用仪器设备,经双方主管负责人同意,国资处审核,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中,要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凡超过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报废:

     1、元件老化或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

 2、虽能使用,但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指标或已属于更新换代的淘汰产品;

     3、达不到技术安全要求,造成严重公害的;

 4、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原因而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量防止仪器设备报损情况发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报损。

     1、未超过相关规定的折旧年限,因各种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而无法修复的;

 2、因各种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

    第二十五条   报废报损工作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

     1、对单价人民币10万(不含)元以内的仪器设备,须组织至少3名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写明报废、报损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经国资处审核和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才能进行报废、报损。

     2、对单价人民币10万(含)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组织至少5名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写明报废、报损理由,并按要求填写《呼伦贝尔学院贵重仪器报废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经国资处审核和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才能办理报废、报损。

 3、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国资处统一组织回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处置和调账。

 4、回收的报废、报损仪器设备,统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上缴。

第二十六条   报损仪器设备的赔偿处理

  1、报损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2、报损仪器设备的赔偿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照中介机构评估的额度进行赔偿。

  3、报损仪器设备的赔偿费用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大型精密设备管理办法》(呼院字[2003]100号)等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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