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或丢失,以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认真建立仪器设备的保管与借用制度,制定科学、严格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对保管人员、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及低值品(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或丢失均应赔偿。
第三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家具、文物及陈列品类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铺张浪费,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保管不当;
(五)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六)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定难以避免的;
(二)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品、材料等,造成少量损失的。
第七条 设备器材丢失或被盗,按事故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防范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被盗,属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责任,由管理部门赔偿;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或被盗,由当事人赔偿;
(三)教师为学生借用物品,学生未还或丢失,由教师赔偿或负责督促学生赔偿;
(四)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自己造成借出仪器设备无法追回,由部门自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经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部门)证明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被盗,可免予赔偿。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要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的可免于检讨。对于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认错态度,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用。
第三章 赔偿额度与处理办法
第十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计算赔偿金额。参照赔偿公式:
(固定资产分类及最低使用年限明细表)。
(一)对民用性较强的各类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下丢失的,凡使用期不满两年按原价赔偿,两年以上的按折旧法计算;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仪器设备,使用时间不满两年丢失的,按原价赔偿。使用时间超过两年的按折旧法计算;
(三)对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后,能够达到原设备技术指标的,只赔偿修理费;
(四)对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后,达不到原仪器设备性能需降级使用的应赔偿设备价值的20%~50%及全部修理费;
(五)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六)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其中损坏的要减除残值来计算。特殊情况或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折旧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特殊仪器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因被盗或自然灾害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根据公安、保卫或技术鉴定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设备主管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贵重仪器设备等其他重大事故,由学校领导组织审查。对零星低值品的损坏丢失,可以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及时登记,定期上报处理。
第十三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发生后,由使用部门写出报告(或填写报失单)。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国资处审批。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处备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部门的意见,由国资处进行核实后开出统一赔款单,到校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六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财务处负责收款并经常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赔偿费每学期清理一次,无故拖延不缴,学校可以采用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固定资产丢失赔偿办法》(呼院字[2008]8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及最低使用年限明细表.xlsx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1月